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36号
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闫世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阮传可,经理。
被告:王静,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其提供的被告身份、住址信息,经邮政快递人员查询,原址无此人、且无法联系,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周保安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诉,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