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执恢3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西北海路北(桃花源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6517613A。
法定代表人闫世海,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应天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95796207L。
法定代表人阮传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东南门纸浆厂院内1400100004078。
法定代表人阮传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做出的(2018)豫140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为被告被告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可欠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67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182677元,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该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给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已履行);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267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没有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视为被告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本违约,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均可就被告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实际欠款数额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7元。
因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我院于2021年8月6日、8月28日、9月24日、10月20日、11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记录。
2.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8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7月22日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关联案件,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商丘市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1件关联案件,1件在2019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商丘市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2件关联案件,1件在2019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件在2017年以终结执行结案。
七、申请执行标的为18267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82677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40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青田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龚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