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6执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组织机构代码7692878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西北海路北(桃花园酒店),组织机构代码77651761-3。
法定代表人:闫世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