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3民初6685号
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闫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总工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主席。
委托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总工会负担。原告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4513元诉讼费,退还446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