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403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睢阳区。
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桃花园酒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聚集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403执10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辉
审判员侯广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