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602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张集乡311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6188638XR。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23元,减半收取计49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海港
审判员 席长风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