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执保341号之一
申请人:**(又名张理新),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章,张艳华,河南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关于**(又名张理新)申请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612300元,提存款50000元,已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豫P×××××吉普牌一辆车,已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锅炉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3802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