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张集乡311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6188638XR。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3年09月22日生,住太康县。
上诉人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的停工留薪期限的认定问题。因***并未进行停工留薪期限的鉴定。一审认定停工留薪期限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外,还应参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综合认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张子亚
审判员 陈翠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潇
书记员张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