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2798号
原告: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05867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华天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胡路131号B幢-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NWWH9F。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通华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4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R72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华天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通华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