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等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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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执1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嵊州市××街道。
负责人:徐林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望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镇。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不锈钢材料款律师代理费2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路逢双、长宁路301-309号、411-441逢单(权证号:城字第20031581号、嵊州国用2003第01-35号),嵊州市长宁路282-406号逢双(权证号:城字第20030012号、嵊州国用2001第1-109号),嵊州市长宁路443-527号逢单(权证号:城字第20030011号、嵊州国用2001第1-106号)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8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4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龚夏银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 员 王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