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3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与开福路交口1号2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谷来镇来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该借款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及加倍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要求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被提起公诉,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同时,因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可能影响本案执行依据的效力,对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本案中已作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名下的银行账户、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版别墅中区××房产由另案冻结、查封及处置(对房产本案中亦作轮候查封);***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森海豪庭13幢901室房产已另案移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名下浙A×××××、浙A×××××车辆已由另案(2016浙0683执1497号之一)查封,但因下落不明至今未扣押到案。***公积金账户截止2019年9月19日15时有余额94394.15元,已另案扣留(2019浙0683执3013号之一),但因尚不符合提取条件条件而不能强制执行。***在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本院已另案冻结(2017浙0683执2839号),但因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无法处置。2018年8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杨国余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可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并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嵊州市中昆典当有限公司有30%股权,本院已另案冻结。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30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