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4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与开福路交口1#、2#、4#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谷来镇来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高版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安路286号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股份经济合作社、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别墅中区68号房产由另案查封及处置、坐落于合肥市临泉路森海豪庭13幢901室房产已移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浙A×××××、浙A×××××车辆已由另案查封,但因下落不明均未扣押;除上述财产以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不动产、车辆、证券等大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正由合肥市中院在处置,查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股份经济合作社、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的财产由另案处置。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相泽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