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786民初2526号
原告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48.35元,减半收取计15924元,由原告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王成林
审判员 张玉玲
书记员 邓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