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保121号
申请人:陈永成,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文昌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寇玉坤,董事长。
申请人陈永成与被申请人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卫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