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文昌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寇玉坤,经理。
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冷桂芳,经理。
本院在执行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0)潍城望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