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6民再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寇玉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昌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鲁07民申17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坤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申请再审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坤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鉴定费3000元,由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