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27民初868号之二
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计1443元,由原告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