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27民初86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冀0627民初86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3×××94的银行存款298079.4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3×××94的银行存款298079.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