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27民初868号
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保全金额298079.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