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27民初868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询、保全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所有财产信息(金额为298079.4元),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一份责任限额为298079.4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3×××94的银行存款298079.4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2010.4元,由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