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82执异2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军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19年3月21日对执行(2018)冀0682执144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外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外人异议主张和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异议。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良杰 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 人民陪审员  李 枝
书 记 员  康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