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1540号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坛下屯)。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北街。
法定代表人:郑新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9.25元,由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二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和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