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渡邦企业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222号
原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2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渡邦企业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69号师大科技园B座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渡邦企业管理咨询河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