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3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龙潭乡龙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459XN。
法定代表人:解开网,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盈江县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和熙小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BGJJ6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组。
一审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彝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一审被告:童世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
再审申请人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以下简称龙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盈江县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源公司)及一审被告***、***、童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31民终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的陇川生物质发电项目已在2016年12月28日停工,龙潭公司没有对该项目进行跟进,没有派出施工队伍施工,也就不了解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施工过程中的细节。二审判决后,龙潭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项目所在地了解情况,证实涉案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使用过水泥,一直使用的都是商品混凝土。***签订合同的行为系私盖公章的行为,且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此事实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查实。***伪造公司项目部的印章违法,龙潭公司不应履行***与凯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义务,法院亦不应判决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与凯源公司恶意串通,骗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严重损害了龙潭公司的合法利益。(二)龙潭公司与***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的实质是项目合作关系,目的是让***和***顺利拿到工程款,该协议为待生效的协议。由于龙潭公司与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导致龙潭公司与***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定解除。故龙潭公司与陇川生物质发电项目无法律关系,该项目投资开发所产生的法律行为均与龙潭公司无关。(三)龙潭公司与凯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涉案合同系***冒用龙潭公司项目部名义私刻印章与凯源公司签订。故龙潭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不应将龙潭公司介入***与凯源公司的合同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凯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龙潭公司主张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龙潭公司陇川县生物质发电厂项目代表***与凯源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合法有效。由于陇川县生物质发电厂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故该《水泥购销合同》应视为龙潭公司与凯源公司之间签订并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认定龙潭公司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凯源公司已经向龙潭公司陇川县生物质发电厂项目部交付水泥,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龙潭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水泥款。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欠条一、欠条二和欠条三载明的欠款金额,判决龙潭公司支付凯源公司相应水泥款亦无不当。
第二、关于龙潭公司主张没有派出施工队伍管理涉案项目、没有授权***行使公司职权、***与凯源公司系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和印章,故意捏造水泥购销事实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由于龙潭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关于龙潭公司主张其与***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协议》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法定解除的问题。由于该问题系龙潭公司与***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不能对抗凯源公司。故龙潭公司的申请理由无切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龙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