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龙潭乡龙潭村div>
法定代表人:解开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水城县。
原审被告: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天成花园**型**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童世强,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会宁县。
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童世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陇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人民币78,7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高立
审判员包洋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