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

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与罗平县富乐镇中心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4民初1784号
原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龙潭乡龙潭村。
法定代表人:解开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3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县富乐镇中心学校,住所地罗平县富乐镇富乐居委会民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与被告罗平县富乐镇中心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35元减半收取89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学周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郎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