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4486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法定代表人:解开网。
被告:***,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与被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后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