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民初77号
申请人:***,男,彝族,1966年1月21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胡继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宣威市龙潭建筑建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民江、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童世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7)云3124民初270号之二民事裁定,即冻结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的账户(621060171018010015693)内的存款2337791.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6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长(2017)云3124民初2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尚未审结,而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避免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的账户(621060171018010015693)内的存款2337791.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丽红
审判员 罗永宁
审判员 吴兴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