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144号
原告: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52号内1号楼40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17711058。
法定代表人:刘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80852739L。
原告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