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0611执731号
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1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43668.91元及利息(利息以4043668.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华安信息产业园FIT项目1-9#楼、12#楼宿舍楼消防工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4)负担案件受理费19575元、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08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福山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账号:1534510104000279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德光联系方式:0535-6319128
通讯地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王懿荣大街西留公南、公路局东)邮编:265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逾期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届时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根据情节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个人的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者,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