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12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52号内1号楼40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17711058。
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红,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以(2019)鲁0691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好东
人民陪审员 王玉军
人民陪审员 张宗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