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287-5号
原告: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祖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清(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金利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利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0元,由金利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人民陪审员*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