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4执1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4民初29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07311909300008526账户存款13047元,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户名称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名称25076462282********);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0731190930000852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