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4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执行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豫1224民初299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现需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龙华支行0407311909300008526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734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0000167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