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34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大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