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范书明申请执行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4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卢氏县。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卢氏县。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豫1224民初292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豫1224执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需部分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435601040003774账户内的365200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407311909300008526账户内182600元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630739410账户内365200元存款的冻结。
四、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407311909300008526账户内30000元存款。
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