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鸿泰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鸿泰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28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被告赤峰鸿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
法定代表人穆振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德,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鸿泰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赤峰鸿泰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