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

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391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横*三路(竹园)第四栋5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9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偿还1586546元及利息(利息以1586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84990.3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215元、申请执行费1847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预估执行费18471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桃源县【产权证号:湘(2021)桃源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的房产,本院依法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上述房产。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有关情况,暂未收到函复。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391执17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尤千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