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510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嘉联路2号富盈居二期3幢23卡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H7XE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横江三路(竹园花苑)第四栋5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657077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58元,合计4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腾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