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7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滕云
人民陪审员袁福庆
人民陪审员XX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