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民催7号
申请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C-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7876120K。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
申请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7364361,申请人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1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收款人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 欧文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王珂瑜
书 记 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