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547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航、熊小兰,浙江五前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C-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7876120K。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
被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金永明,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106200203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永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