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23号
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迟伟,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森,馆长。
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和被告达成调解,双方纠纷已经实际解决,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