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449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四层401号内401室。 法定代表人:迟华。 原告***与被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