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6983号
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四层401号内401室。
法定代表人: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四面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风景名胜区龙潭路3幢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四面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2年9月15日,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