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28民初1401号
原告:***。
被告: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357915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