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30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水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秉政,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市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办公楼72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邓庄村西1幢1至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德胜,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西湖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任俊安。
再审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首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万德胜、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首润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首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在发生事故时间点,我方是实际出借资质给万德胜一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万德胜在事故发生时间挂靠的是安徽首润公司资质和账户并支付给安徽首润公司5.5%挂靠管理费进行水电劳务的。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二)两审法院已经查清本案项目是由我方及***外的其他被申请人之间的赤裸裸的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工程,却认为存在这样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要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万德胜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万德胜与山东首开公司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工程转包关系,万德胜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但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山东首开公司应当依法对***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山东首开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山东首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