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1552号
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165632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先创区珠江路与创业大道东南角淄建工业园南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06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