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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2304号 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藏梓村13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