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2304号
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藏梓村13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淄博界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