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2456号
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柳泉路北首(商业银行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斐